⒈ 古代田赋【fù】之法【fǎ】。夏代一夫授田【tián】五十亩,每夫计其【qí】五亩之入以为贡【gòng】。商为【wéi】井【jǐng】田之制【zhì】,以六百三【sān】十亩之地,划为九区,每区七十【shí】亩,中为【wéi】公田,其外八家各授一区,但借其私力【lì】以助耕公田,而不复税【shuì】其【qí】私田。
⒉ 进献物品赋税。
⒈ 古代田【tián】赋之法。 夏【xià】 代一夫授田五十亩,每夫计【jì】其五亩之入【rù】以为贡。 商 为【wéi】井【jǐng】田之制,以六百三十亩之【zhī】地,划为九区,每【měi】区七十【shí】亩,中为公田,其外【wài】八家各授一区,但【dàn】借其【qí】私力【lì】以【yǐ】助耕公田,而不复税其【qí】私田。
引《孟子·滕文公上》:“夏后氏 五十而贡, 殷 人七十而助。”
梁【liáng】启超 《<变【biàn】法通议>自序》:“贡助【zhù】之法,变【biàn】为租【zū】庸调,租庸调变为两税,两税【shuì】变为一条鞭。”
⒉ 进献物品赋税。
引《新唐书·曹王李皋传》:“帝驻 梁州,皋 之贡助相望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