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确的法【fǎ】令【lìng】。指把犯人【rén】所【suǒ】犯【fàn】罪状写在板上,置于【yú】其背以示惩罚。指严明刑罚。谓以刑法【fǎ】晓喻民众【zhòng】。严明的刑【xíng】罚。
⒈ 明确的法令。
引《诗·大雅·抑》:“罔敷求先王,克共明刑。”
毛 传:“刑,法也。”
《后汉书·阜陵质王延传》:“经有正义,律有明刑。”
⒉ 指把犯人所犯罪状写在板上,置于其背以示惩罚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司救》:“三罚而士加明刑。”
郑玄 注:“加明刑者,去其冠饰,而书其衺恶之状,著之背也。”
⒊ 严明的刑罚。
引《荀子【zǐ】·议兵》:“雕雕焉县【xiàn】贵【guì】爵重赏於其前,县明刑大辱於【yú】其【qí】后,虽欲无化【huà】,能乎【hū】哉?”
唐 白居易 《得甲【jiǎ】去妻后妻犯罪【zuì】请【qǐng】用子【zǐ】荫赎罪甲怒不许判》:“旋观怨偶【ǒu】,遽抵明刑。”
⒋ 指严明刑罚。
引宋【sòng】 李纲 《谢【xiè】落职依旧宫祠居住表》:“辅相【xiàng】失职,宜【yí】即【jí】明刑【xíng】。天地有容,祗从薄责。”
⒌ 谓以刑法晓喻民众。
引《南史·宋【sòng】纪上·武帝》:“阜财利用,繁殖【zhí】黎元【yuán】,编户岁【suì】滋,疆【jiāng】宇日启,导【dǎo】德明刑,四境【jìng】有截。”
⒈ 古代一种刑罚。将犯人去其冠饰,书其罪状于背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司【sī】救》:「三罚,而士加明刑,耻诸嘉石,役【yì】诸【zhū】司空。」
⒉ 明确的法令。
引《后【hòu】汉书·卷四【sì】二·光武十【shí】王传【chuán】·阜陵质【zhì】王【wáng】延传》:「经有正义,律有明刑。」
1., 我们采用明刑弼教的方法,正面佯攻,主力转移。
2., 我们采用明刑弼教的方法,正面佯攻,主力转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