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揭发检举。
⒈ 揭发检举。
引明 沉德符 《野【yě】获编·吏【lì】部·大计纠内【nèi】阁》:“六年京官大计,吏部都察院主之。及【jí】事毕,纠拾大僚,属【shǔ】科道为政【zhèng】,而阁臣【chén】票拟去留,或下部院【yuàn】覆议罪状当否【fǒu】,以听【tīng】上裁。”
明 沉德符 《野【yě】获编补遗·台省【shěng】·科【kē】道互纠》:“萼 又以 成化 三年八月宪纲载其事,上以 萼 言为然【rán】,命吏部【bù】勒【lè】科【kē】道互相纠【jiū】拾【shí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