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为阻止恶行而责罚之。
引《新唐【táng】书·柳浑传》:“左丞 田季羔 从子 伯彊 请卖私第【dì】募兵助【zhù】讨 吐蕃,浑 曰:‘……讨【tǎo】贼【zéi】自有国【guó】计,岂【qǐ】容不肖子毁门【mén】构【gòu】,徼【jiǎo】一时倖,损风教哉!请薄责以示惩沮!’”《续资【zī】治通鉴·宋哲宗绍圣四年》:“至於【yú】告老之人【rén】,虽已谢事,亦宜少示惩沮【jǔ】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