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抄札”。
⒉ 查抄没收。
⒈ 亦作“抄札”。查抄没收。
引《元典章·刑【xíng】部五·烧埋》:“原抄扎人口内有苦主之【zhī】家【jiā】……烧埋【mái】银五十【shí】两就便给付苦主收管外,无【wú】苦主之人不【bú】须徵埋,所据原抄札到官【guān】各家【jiā】财产等【děng】物,尽行分【fèn】付原主收【shōu】係宁【níng】家。”
《水浒传【chuán】》第五八回:“把 慕容 知府一家老幼尽【jìn】皆【jiē】斩首,抄扎家私,分俵众【zhòng】军。”
《警【jǐng】世通言【yán】·乔彦杰【jié】一妾破家》:“兇身俱【jù】已身死,将家私抄扎【zhā】入官。”
⒈ 搜查没收。也作「抄札」。
引《水浒传·第【dì】二【èr】二回》:「但犯【fàn】罪责,轻则刺配远恶【è】军州,重【chóng】则【zé】抄扎家产,结果了【le】残生性命【mìng】。」
《清平山堂话本·错认尸》:「凶身俱以身死,将家私抄扎入官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