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摊派收取赋税。
引宋 欧阳修【xiū】 《乞减配卖银五万【wàn】两状》:“臣昨因至 寧化军【jun1】,有【yǒu】百姓众状经臣马【mǎ】前陈【chén】诉,为配银数【shù】多,臣遂【suí】取索本军人户物力次第及前后配敛【liǎn】数【shù】目看。”《宋史·太祖纪一》:“免 潭州 诸县无名配敛。”